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4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經本院駁回在案,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