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412號

原告 邱隆盛

被告 吳坤山 (即車號0000-00號之車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2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3月10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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