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5號債權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宜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預先墊付薪資補償金金額「21,521元」之釋明
資料。(因切結書未載明預墊付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