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22號上訴人 姚玉沛 訴訟代理人 黃廣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鳳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275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5,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7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羅智文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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