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李炫德 被告 魏董桂梅
游董束游 董貴菊 董盛福 董盛宏 董盛茂董 陳秀琴 董簡堂 董淑惠 董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億2258萬3376元(即按原告請求被告等人履行買賣契約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約定交易價格,以土地每坪1萬5000元計算,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土地總面積×1萬5000元/坪=1億2258萬337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106萬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宜蘭縣│ 員山鄉 │○○二│48│田│25,710.21│全部│被告魏董桂梅等││││││││││10人共有│├─┼───┼────┼────┼────┼─┼─────┼────┼───────┤│02│宜蘭縣│員山鄉│○○二│61│田│16.04│全部│同上│├─┼───┼────┼────┼────┼─┼─────┼────┼───────┤│03│宜蘭縣│員山鄉│○○二│62│道│419.15│全部│同上│├─┼───┼────┼────┼────┼─┼─────┼────┼───────┤│04│宜蘭縣│員山鄉│○○二│66│田│7.64│全部│同上│├─┼───┼────┼────┼────┼─┼─────┼────┼───────┤│05│宜蘭縣│員山鄉│○○二│67│田│862.58│全部│同上│├─┴───┴────┴────┴────┴─┼─────┼────┼───────┤│合計│27,015.62│交易價值│122,583,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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