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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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0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玉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疏於注意而肇事,造成告訴人之傷害,應有過失,並審酌被告犯罪方法、所生危害、肇事原因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