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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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 余增財 被上訴人 邱石光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程欣儀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