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820號聲請人 林福成 相對人 林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然依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15日死亡,則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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