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843號聲請人 羅王秀蕉
王惠青 王素秋 王增添相對人 王火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4人及 王明照 共同具狀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嗣王明照撤回聲請,本院委請社工訪查,聲請人王增添、王惠青及王明照均稱欲撤回聲請,而未配合訪視等情,然除王明照外之聲請人並未具狀到院撤回其聲請等情,有該聲請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6年1月3日新北社工字第1052570644號函、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6年1月12日桃劉字第106035號函附卷可佐,堪可採認。因聲請人4人未能配合訪視,本院亦無從逕認相對人有應受監護宣告之情事,只能認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駁回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