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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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8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千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064號),本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千玄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楊千玄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改分104年度交簡字第1823號)。
二、本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三、被告於審判中自白,並表示願受科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檢察官亦依其表示而為求刑,經本院按上開求刑而為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判決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49條之1、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064號被告楊千玄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
2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千玄前於民國97、99、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6月確定,甫於103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仍於104年1月18日15時許,在高雄市○○路某工地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7時35分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其行經高雄市○○區○○路○○巷○○號前,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7時45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千玄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酒精濃度測試報告1份│證明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之事實。│├──┼───────────┼───────────┤│3│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1.證明被告前於97、99、││││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有期徒││││刑後,猶再犯本件,足││││見其就酒後駕車對於公││││眾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及可能因此對於其他用││││路人肇生之損害仍未知││││所警惕之事實。││││2.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請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迄今仍不知悔悟,再次犯下本案犯嫌,請量處適當之刑,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檢察官李宛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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