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 洪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立 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刊登道歉聲明及判決主文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