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02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6,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