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請人 陳世凱 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梶谷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完結之呈報時,應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另按清算人之職務係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公司法第84條定有明文。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公司法第331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梶谷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股東會查閱之證明文件、股東簽到記錄等資料,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8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聲請人檢附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結算申報、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逕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按非訟事件繫屬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惟查本件前案業經駁回終結,本件清算完結事件非屬前案呈報清算人事件之繼續處理事件,自應再繳納聲請費,並提出前開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今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開文件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股東會查閱之證明文件等文件。並於民國102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