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5號債權人 林育員 債權人 余家豪 債務人印刷大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葉正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育員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家豪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上開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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