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慶展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2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