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8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靖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田育恒田仲苓金佩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委任狀正本。
二、提出相對人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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