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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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 李瑞玉 、 李田富 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並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李瑞玉、李田富自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後,具狀聲請該案法官迴避並停止訴訟程序,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