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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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98號聲請人 魏振豐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十方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十方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原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
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及新增第十五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召開第11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原第3、8、10至29條,有該次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65頁)。茲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自屬有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原第8條董事職權、第10條董事長選舉程序、第11條董事長無法執行職務之代理、第12條董事長缺席或須迴避時之會議召集程序、第13條董事會召集程序、第14條監察人選任程序、第15條監察人之職權、第16條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程序、第17條董事代理人數限制、第21條董事會之職責、第22條會計控制及稽核制度、第24條資金運用之限制、第25條資金投資之特別決議程序、第26條辦理決算之審定事項及程序、第27條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新增第15條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之召集程序等規定,堪認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增訂:「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臺中市」、第20條主管機關就當然解任之董監事情事通知法院為登記及其餘條文條號變更,均非屬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事項,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條次│內容│條次│內容│├─────┼────────────┼─────┼──────────────┤│第八條│本會董事之職權如下:│第八條│本會董事之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理及運用。││二、本會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獎助、表揚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經費之籌劃。│││。││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董事之改選。│││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其他有關會務處理。│││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十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第十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三人為常│││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綜理││務董事,再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會務,對外代表法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董事會會務,對外代│││││表法人。│├─────┼────────────┼─────┼──────────────┤│第十一條│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第十一條│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指派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得推│││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舉常務董事,或董事一人為主席│││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少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或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提││一以上之董事提議,得召集臨時│││議,得召集臨時會議,議案││會議,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表決可否同數時,主席得加││),須董事(或常務董事會)過│││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事│││,而使其否決。││(或常務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方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席。惟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二、董事之選任及解任,採││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普通決議。││一、申請章程之變更、但第一條│││三、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規定不得變更之。│││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二、申請財產之處分。│││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四、推舉、選聘董事、常務董事│││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董事長、監察人、顧問及│││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執行長。│││許可後行之:││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前十四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但第一條規定不得變更││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之。││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解散。│││││六、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七、附屬作業組織設置。│││││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且│││││應於會議前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本條刪除│第十四條│本會為維護成立宗旨及魏吳雙雙│││││女士生前奉獻啟智教育服務智能│││││障礙同胞之博愛精神,特設監察│││││人壹人,任期為三年,並指定魏│││││吳女士之家眷,推舉人選為當然│││││監察人(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本條刪除│第十五條│監察人職責為監察本會全部會務│││││,對違背本會宗旨之措施及其他│││││傷害本會之行為,得糾正之並要│││││求董事會處理,且董事會不得借│││││故不理。│├─────┼────────────┼─────┼──────────────┤│第十四條│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第十六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常│││事中擇一人辦理之。││務董事)中擇一人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聘事宜。│├─────┼────────────┼─────┼──────────────┤│第十五條│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本條新增│││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第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第十七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之一。│├─────┼────────────┼─────┼──────────────┤│第二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第二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並││十一日為會計年度。並於年度開│││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董事││始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審議本年│││會應審議本年度業務計劃及││度業務計劃及經費預算並送達主│││經費預算及主管機關指定文││管機關核備。│││件,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二十一條│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第二十二條│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機關隨時派員查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報主管機關備查,且財務││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第二十三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祗│第二十四條│本會祗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捐助財產,且不得移供第三││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第二十四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之│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放金融機構。如有運用財產││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投資者,應依本捐助章程第││管機關核備。│││十三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之。│││├─────┼────────────┼─────┼──────────────┤│第二十五條│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第二十六條│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二、決算書。│││。││三、資產負債平衡表。│││二、決算書。││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三、資產負債平衡表。││五、基金收支報告書。│││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六、財產目錄。│││表。││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五、基金收支報告書。││查核或財務報告書。│││六、財產目錄。│││││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八、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第二十六條│本會如因故解散時,賸餘財│第二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全部│││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悉歸臺中市政府或納入臺中市社│││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會救助金專戶所有。│││,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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