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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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吳庭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明家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8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