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0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41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六個
月內按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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