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40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
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