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被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年7月15日│93年7月15日│93年6月底至93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2700號│93年度偵字第2700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13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苗簡字第62號│94年度苗簡字第62號│94年度上易字第35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2.16│94.02.16│94.06.07│├─┼──────┼──────────┼──────────┼──────────┤││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苗簡字第62號│94年度苗簡字第62號│94年度上易字第3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06│94.03.06│94.06.07│├─┴──────┼──────────┼──────────┼──────────┤││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備註│493號│493號│94年度執字第1121號││├──────────┴──────────┴──────────┤││苗栗地檢94執更450號合併應執行刑1年(已執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改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新││││臺幣90000元││├────────┼──────────┤││犯罪日期│93年8月25日至93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386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該員現在臺中看守所因另案羈押中,另本署已囑││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552號│託臺中地檢署借執行本案││實│││││審├──────┼──────────┤│││判決日期│95.06.13││├─┼──────┼──────────┤│││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5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0││├─┴──────┼──────────┤│││苗栗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546號││││││└────────┴──────────┴─────────────────────┘
囑託臺灣臺中地檢署執行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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