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第九三地號土地,被告抗辯於系爭土地上有地上權存在。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