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五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五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