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死亡,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函、及甲○○之配偶 蔡佩娣 警訊筆錄等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繼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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