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重零點陸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白色及透明結晶體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見本件扣案之白色及透明結晶體一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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