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07號
原 告 林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世中心管委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