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7號聲請人 胡軒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阿米格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亦生效力。
二、經查,聲請人於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閱明該卷屬實,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劉傑民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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