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66號再審原告 曹明治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曹明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
0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