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40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世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世勲之法定代理人 陳慧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且簽訂系爭約定書時尚未成年,依民法第77條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請提出債務人於簽訂時,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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