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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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507號債權人 馮淑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志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蘇志豪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依民法第
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又依借據載明蘇志豪於107年12月17日至108年2月2日已付利息1,3500元(1,3500/3月*12月=年利率18%))。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