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債權人 陳坤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庭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向 張惠玲 訂購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台端代墊刷卡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債權人 陳坤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庭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向 張惠玲 訂購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台端代墊刷卡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