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富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富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470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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