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抗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抗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抗字第33號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地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 陳繡真何聯民 就其與交通部公路局臺北監理所等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提起再審(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再字10號),並聲請訟救助,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前以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地救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嗣抗告人於112年11月17日就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查,抗告人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聲請人),亦非聲請訴訟救助之聲請人,抗告人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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