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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