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95年度潮簡
字第652號、96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
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文玲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相對人預繳│
├────────┼───────┼────────────────┤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4,000元│相對人預繳│
├────────┼───────┼────────────────┤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請人預繳│
├────────┼───────┼────────────────┤
│第二審土地複丈費│4,000元│聲請人預繳(日期民國96年5月7日)│
├────────┼───────┼────────────────┤
│第二審土地複丈費│2,0000元│聲請人預繳(日期民國96年6月6日)│
├────────┼───────┼────────────────┤
│第二審土地複丈費│8,000元│相對人預繳(日期民國96年8月7日)│
├────────┼───────┼────────────────┤
│合計│38,500元│全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由│
│││聲請人預繳之費用25,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