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倪正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12月1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7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5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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