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丁○○
丙○○即 宏昌 汽車修護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四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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