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三四九七一號
異議人 謝千 債權人柏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和政 債權人育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三泰 異議人因債權人柏鉅股份有限公司等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債權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而異議人年歲老邁,長期定居南部高雄,並無北上向債權人公司叫貨有生意往來,雙方向無糾葛,為此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八十八年促字第三四九七一號)提出異議云云。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債務人為「鑫采有限公司」,而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異議人「謝千」個人,詎異議人「謝千」卻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其個人名義對於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且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五號給付貨款案件中異議人「謝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所提出之答辯中亦表明其個人即係被告,足見,上開支付命令之真正債務人「鑫采有限公司」迄未依法具狀聲明異議,則上述異議人「謝千」以其個人名義所為之聲明異議即屬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漢權(得於十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