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62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劉名珏 債務人 翁良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暨國際交易手續費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