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告 曾淑貞 住○○市○○區○○路00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原告求為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總金額為113,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原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