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陸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參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