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鄒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雖有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煜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附表:
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主文欄原記載「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文欄應更正為「陳鄒昇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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