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7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7192號債權人 林雅惠 債務人 黃麒諭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鴻孟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呂彥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訴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100元、3,7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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