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張宜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宜茹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2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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