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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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聲請人 林俊名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妙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俊名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略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揆之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理由略以「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準此,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經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債務人雖得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是否裁定免責,仍必須審酌其先前經裁定不免責事由、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予以判斷。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98年3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嗣本院於98年5月26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5號裁定開始更生,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惟因更生方案未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裁定聲請人於100年12月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在案。復因聲請人財產顯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援用前更生程序之債權表,並於101年2月21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金額為0)。又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而以101年度消債聲第76號為不免責裁定,裁定並於101年6月7日確定。聲請人於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對相對人為清償,相對人受償比例均達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遂再次為免責之聲請,惟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清償情形認未展現努力清償之誠意,而以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為不免責裁定,裁定並於106年3月24日確定,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全卷查閱明確。
三、聲請人於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即106年3月24日)後,繼續清償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共19萬2946元,其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均已清償完畢,此有銷戶證明書、清償證明等件在卷可憑(見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卷第13頁~第16頁),聲請人經由本程序清償之金額共計53萬4946元,已接近債權額之半數(53萬4946×2≒107萬1657),堪認已努力清償債務,自應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至凱基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以:聲請人自106年3月24日後對其等之債務均未為清償,不同意聲請人免責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於105年9月20日聲請本院為免責裁定時,清償之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之法定要件,此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認定明確,堪認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聲請人考量其經濟能力並依此為繼續還款之決策,雖致部分債權人自106年3月24日後均未受償,惟仍無從逕否定其努力清償債務之誠意而為其不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雖因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而經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第142條所定程度,且經本院斟酌其裁定免責並無不適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債權人│債權額│106.3.24以前│106.3.24後│合計清償│受償比例│匯款單據出處││││清償金額│清償金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萬9387元│7878元│2萬元│2萬7878元│100%│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第21頁、第86頁││││債權人同意視為清償完畢│││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卷第1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萬7889元│5578元│0元│5578元│20%│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司││││││第20頁、第42頁│├─────────────┼──────┼──────┼─────┼─────┼────┼─────────────┤│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7萬7088元│7萬4651元│7萬6973元│15萬1624元│100%│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司(併購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卷第9頁、第71頁││限公司而承受債權)││││││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卷第14頁、第55頁、第116││││││││頁│├─────────────┼──────┼──────┼─────┼─────┼────┼─────────────┤│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7萬565元│1萬4113元│0元│1萬4113元│20%│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限公司(承受香港上海匯豐銀││││││第20頁、第49頁││行債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9316元│1萬5863元│0元│1萬5863元│20%│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第22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萬1240元│3萬8248元│0元│3萬8248元│20%│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卷││更名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第21頁││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0萬4344元│6萬869元│2萬5000元│8萬5869元│28%│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司││││││卷第22頁、第58頁││││││││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卷第112頁~第114頁、第││││││││117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3萬9182元│11萬6269元│4萬5973元│16萬2242元│68%│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司(承受原慶豐銀行信用貸款││││││卷第20頁、第22頁、第41頁││債權)││││││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卷第4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銀│3萬1663元│6334元│1萬5000元│2萬1334元│100%│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行(承受原慶豐銀行信用卡債││││││卷第20頁、第22頁、第41頁││權)│├──────┴─────┤││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債權人同意視為清償完畢│││卷第15頁、第97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萬983元│2197元│1萬│1萬2197元│100%│⑴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合併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卷23頁、第56頁││而承受債權)││││││⑵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8號│├─────────────┼──────┼──────┼─────┼─────┤│卷第16頁、第53頁、第94頁││總額│107萬1657元│34萬2000元│19萬2946元│53萬4946元│││├─────────────┴──────┴──────┴─────┴─────┴────┴─────────────┤│備註:││1.上述金額及百分比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2.債權人債權額,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竹字第573號分配表之「本金」欄位所示列計;清償比例=合計清償金額÷本金×100%││3.本院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於106年3月24日確定。106年3月24日以前清償數額,依前開裁定認定數額,及裁定後至確定前││(即106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24日)聲請人實際清償數額認定之;至106年3月24日後之清償數額,則依聲請人實際清償數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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