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鄭文婷 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7年7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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