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21號原告甲○○
之1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