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11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