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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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楊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秋南 │華南銀行北│108年1月28日│200,000元│PD0000000│││││三重分行│││││└───┴─────┴─────┴──────┴─────┴─────┴──┘